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现将《嵊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市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把“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本市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规划衔接。
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绍兴市两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农业农村局已立项的高标准农田项目进行标准农田核对,对未建设标准农田的地类和面积为依据做好标准农田补建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
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项目申报文件。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设计(或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和管理、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绍兴市农业农村局批复。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建设项目涉及标准农田占补(置换)的,原则上应避开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但因建设确实无法避开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严格把关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五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且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绍兴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可由绍兴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或委托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其中低于10%的,可由市农业农村局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七条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各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项目指导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绍兴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初验通过后报绍兴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级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上图入库需要明确项目区边界范围。
第六章 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监督、管理,实行财政转移支付。
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只能用于为组织、实施、管理、管护项目支出的直接费用,主要有:
(一)工程施工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
(二)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
(三)管理部门工作经费:主要是指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立项、验收、入库、报备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四)项目建设周期内的管护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二十六条标准农田建设部门工作经费的核定。
标准农田,一等田补助标准为260元/亩,二等田为160元/亩。以储备库入库面积为基数对市农业农村局按标准补助,列入非税收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可对下属事业单位进行困难补助。下属事业单位在政府规定范围内可发放的考核奖、年休假补贴等可在此经费内列支。
第二十七条标准农田项目的奖励。
补建标准农田项目以通过验收的标准农田储备库入库面积为基数对实施项目的乡镇(街道)进行奖励,其中一等田奖励标准为800元/亩,二等田为500元/亩,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实际验收和入库情况对项目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标准为3500元/亩。其中,工程项目1800元/亩(实际投入不得小于1800元/亩),后期管护及奖补1700元/亩。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核拨预算指标,在国库中集中支付。
原农业综合开发办立项实施的崇仁镇廿八都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嵊州市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在上图入库后,按入库面积给予后期管护经费,每亩补助1700元。
第二十九条资金拨付办法。
批准立项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项目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提交市农业农村局,经审核后,拨付35%作为启动资金。工程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合格后,再拨付35%的补助资金。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复验合格后,根据建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面积为结算资金依据,核拨剩余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财政核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承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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