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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嵊州市变型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20年07月20日16:45:44 

  一、制定背景

  变型拖拉机因其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和排放标准,我省于2012年底已对其停止上牌登记,按照强制报废使用年限计算,到2024年底存量变型拖拉机将全部到期报废。

  去年温岭“5·12”农用车侧翻重大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高度重视变型拖拉机淘汰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2019年全省变型拖拉机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加快变型拖拉机整体退出步伐;省政府于7月底出台《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2022年6月底前全省完成变型拖拉机淘汰退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绍兴市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嵊州市变型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2020年4月开始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浙江宏正风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变型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进行风险评估(全绍兴市域)。2020年6月2日,绍兴市变型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部署会视频会议在市府大楼召开,副市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6月9日,农业农村局法规科和农机管理中心邀请交警队讨论行动实施方案,并形成草案。6月17日召开座谈会向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条意见,采纳1条,不采纳1条,不采纳1条的理由是财政局要求将淘汰清零时间推迟到2021年6月可能导致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不能按期完成,根据采纳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0年6月28日-7月6日在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网址链接为http://www.szzj.gov.cn/art/2020/6/28/art_1638780_49244626.html,未接到意见反馈。6月28日由本机关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意见。

  制定本文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城乡道路平安畅通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上道路拖拉机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绍兴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变型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出台。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11月底,基本完成本地籍(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到2021年6月底,完成本地籍(即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全市消除变型拖拉机(含外省籍变型拖拉机)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二)主要举措

  一是落实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补贴政策。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按照“提前报废、差别补偿”的原则,对提前报废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地籍变型拖拉机,在享受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政策的基础上,给予追加提前报废补贴。

  二是实施变型拖拉机限行规定和禁入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域对变型拖拉机实施道路限行,在矿山开采、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全面落实变型拖拉机禁入要求。

  三是对上道路拖拉机实行严格管控,强化路面执法力度,一经发现假牌、套牌、无牌、脱检、拼装的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一律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扣车,动员报废处理。

  四是强化考核。对各乡镇(街道)开展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工作成效列入2020年度考核。

  五是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开展工作。商投集团做好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价格公道,服务优质,让机手能一次性办好报废淘汰手续。其他部门需积极配合。

  (三)补贴政策

  根据《绍兴市变型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规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提前报废的本地籍变型拖拉机,依据拖拉机强制报废年月,按每提前1个月份每台3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报废补贴,补贴资金由嵊州市财政承担。具体补贴标准见表1。

  四、适用范围

  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州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 人:吕勇进 局长

  楼泽一 党委委员

  张华生 农机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83123122

  表1

  注:根据《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为9年,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为12年。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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