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2011年度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嵊政〔201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
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企业务工农民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重复参保的,由其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待遇,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第三条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按每人120元标准缴纳;
(二)政府对参合人员给予每人280元的补助;
(三)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低保对象(指2010年10月31日前已被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已在享受相应待遇的对象)的个人自缴资金由市财政补助,其中低保对象中的特困残疾人个人自缴资金由市残疾人保障基金补助。
(四)持《计生优惠证》的参加家庭,其独生女在年满18周岁以前(指1992年12月1日后出生)的个人自缴资金减半收取,减半部分的资金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五)参加无偿献血的对象,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在本市献血一次或多次的,凭《无偿献血证》免缴其本人个人自缴资金。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收取。各乡镇(街道)的参加率应达到应参加人口数的90%以上,应参加人口数按2010年9月30日止各乡镇(街道)农业人口数计算。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明的企业务工农民,可不计入应参加人口数。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支,采取“一次缴费,全年使用”的办法。2010年12月20日为个人自缴资金的缴费入库截止日。参合人员缴纳个人自缴资金后,可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在缴费入库截止日前未缴费的人员,在次年1月1日起,可按个人缴费标准向所在行政村、乡镇(街道)缴费办理参合手续。办理参合手续后满2个月生效,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应以《2010年度参合人员名册》为基础,做好2011年度参合人员资金收缴与新增、减少人员信息登记,填写《参合人员缴费登记表》,完成参合人员信息录入与核对,确保参合人数与上缴资金相符、与网上征缴系统录入人数相符。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须做到应保全保。凡符合规定可以减、免个人自缴资金的参合人员,由各乡镇(街道)进行审核确认,报市合医办备案。各乡镇(街道)收取的参合人员个人自缴资金应统一缴入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入户,在201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上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市合医办负责审核各乡镇(街道)上报资料,参合人数及各类可减、免个人自缴资金的参合人数均以乡镇(街道)录入网上征缴系统的参合人员为准。市合医办完成审核后列出财政补助清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2011年3月30日前和2011年7月30日前分二次将补助资金拨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