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2010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六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合医办填报上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经市合医办审核后,将95%报销款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其余在年度考核后结算。
第十七条 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如先在市合医办报销的,市合医办在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等材料复印件上盖章证明,供参合人员在保险公司报销时使用;如先在保险公司报销的,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等报销材料复印件上必须有该保险公司的盖章证明,并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单原件,否则不予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保险公司合计报销金额不超过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街道)医疗机构以上具有住院资质、经市合医办认定公布的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上经市合医办认定公布的医疗机构。
市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中医院,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第二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妇保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邵逸夫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3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以及经市合医办审定公布的其它医疗机构。
市外住院非定点医疗机构:除市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市外其他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参合人员应妥善保管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可携带所在村出具的遗失或损坏证明和身份证到市合医办补办。因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合人员自负。参合人员死亡后,自行终止关系,并注销该参合人员。
第二十条 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出院的标准依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不符合住院标准而住院及根据病情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医疗费用由参合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借与他人就医、报销的;
(二)冒用他人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就医、报销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费用报销的。
第二十二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合医办直接在拨付的报销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由市合医办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给参合人员挂名住院、门诊的;
(二)在诊治过程中不验卡或将未参合人员的姓名改成参合人员等弄虚作假的;
(三)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发生超范围报销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超量开药,利用工作之便串换药品的。
第二十三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追回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统筹资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和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2011年度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配套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