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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醉驾案件取证鉴定环节仍需明确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9日11:33:56 

醉驾嫌疑人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醉驾入刑,也就意味着将进入司法程序,涉嫌醉酒驾车的司机将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机关的公诉,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与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血液检测结果作为定罪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属于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享有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机会。那么,嫌疑人的这些权利应如何保障?

“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认定,从权利来说,当事人是有权利提出这种申请请求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是都会像案件的二审一样,一一地进行鉴定程序,是要根据司法人员尤其是法院认为确实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情况、有必要进行鉴定才去做。”北京律师朱永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度,就是当事人有没有确定的依据能够质疑检测结论,比如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没有进行每年的年检、取样中存在问题等比较确定的理由,以此申请进行二次鉴定,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酒精可能有一定的挥发性,在采样中是不是有技术能够达到对样品进行原样的封存。所以,如果技术达不到的话,那提起检测的申请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就应当以最初的检测结果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检测设备不合格、抽样程序中存在明显违背或确定违背了相关程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是不成立的。

朱永辉向记者举例说:“在交通执法里面,交警看见有车轧实线了,就跟司机说你违章了要处罚,司机也许会提出‘凭什么说我违章了,没证据、没录像’之类。但很多情况下,如在没有拍照、录像等技术手段的前提下,交警的目击是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的,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执法,交警的目击证明就作为唯一的一个依据而得以采信。”

采访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般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阶段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如果是在审理阶段提出这一要求,除了抽血检验结果外,审理法官还会采集其他证据进行判罚,“比如说询问笔录、交警以及同车人、现场目击证人甚至犯罪嫌疑人喝酒场所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

对此,黄京平也指出,抽血检测中酒精含量是客观标准,不以醉驾者的主观感受为标准,“你自己觉得你清醒了,但你是相对你喝得烂醉如泥的状态中觉得是清醒了。所以归根结底,就是要坚持刑事诉讼的证据,以最终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为准”。

同时,黄京平也说:“在正常的刑事诉讼中,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证据证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而且有逮捕必要性的,在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会批准逮捕,也就是说在审判前就已经有了逮捕措施。但是,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最高法定刑是6个月的拘役,在这种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讲,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就得先加快刑事案件办理的节奏。”(记者赵丽 实习生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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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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