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排污权交易机构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排污权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环保部门和市排污权交易机构在排污权交易中应当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排污权交易双方和市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环保、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市环保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非工业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可参考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交易,但原则上交易限在本产业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具体程序和范本格式由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