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安排2000万元)
11.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高新技术(产品)攻关、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等进行专项扶持。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12.设立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研发、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和科学技术进步等自主创新活动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安排1100万元)
13.按照企业自营进出口额、增速和质量,评比“外贸企业规模奖”金、银、铜奖共10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外贸企业进步奖”金、银、铜奖共10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4.对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5亿美元、1亿美元、50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自主品牌出口和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鼓励类或资源性商品达1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前三位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5.安排境内外展销专项资金450万元,对参加市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销会的企业,给予实际参展费全额奖励(部分重点展销会参展费由市财政提前垫付);自行参加境内外展销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并经备案批准的企业,给予实际参展费的30%内奖励。安排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350万元,对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保费的50%内奖励。
16.对当年获得出口安全认证、出口环保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的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不足1万元的按实奖励);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或外贸预警示范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赴境外投资(包括增资)50万美元以上设立生产型企业、营销机构(不包括办事处)且有运作实绩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安排600万元)
17.在全市重点用能企业中评选“节能减排十佳企业”(节能、减排各五佳),在全市实施的工业性投资项目中评选“节能减排十佳项目”(节能、减排各五佳),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18.对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补助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绍兴市级“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及“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19.鼓励企业生产和推广节能产品,对列入国家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省级节能产品推广招标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安排4130万元)
20.设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奖励资金1930万元,其中:600万元扶持省产业集群“两化”(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试验区、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区、省级出口基地、省区域国际品牌建设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区等重点产业平台建设;600万元扶持行业宣传、区域产业推介和行业协会建设;380万元用于第五届电机展筹办和科技项目对接交流;350万元扶持市域资本市场(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建设。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21.设立工业经济“提质增效”专项奖励资金2000万元,对实施节能减排、低产低效用地改造和落后产能淘汰等技术改造并在审批时限内完成的企业、落后产能淘汰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实施补助或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22.对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和嵊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批准设立国家、省级标准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为主完成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协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制订(修订)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制定并实施联盟标准的协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23.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绍兴市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