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鼓励单位创优争先(安排2600万元)
24.安排工业经济考核专项资金300万元,对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和乡镇(街道)工业经济考核优胜单位进行奖励。具体由市经信局负责考核。
25.安排开放型经济考核专项资金100万元,对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和乡镇(街道)开放型经济考核优胜单位进行奖励。具体由市商务局负责考核。
26.安排招商引资考核专项资金500万元,对有招商实绩的乡镇(街道)、部门进行奖励,对承办全市重大招商活动的乡镇(街道)、部门给予补助奖励,对外派挂职招商干部进行补贴。具体由市招商局负责考核。
27.安排个私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400万元,对个私集聚区建设和个私经济发展竞赛优胜单位进行奖励。具体由市经信局负责考核。
28.安排人才专项资金11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及培养,300万元用于企业家及其他各类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具体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29.安排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质量强市示范创建、质量安全管理乡镇、行业竞赛、质量管理星级企业争创、导入先进管理以及质量强市先进部门的考核。
九、其他
30.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以及当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等事件的,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
31.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资助)。
对同一企业的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存部分增长额,其中新办企业、技改项目(含“提质增效”技改项目)奖励除外。
32.成立市工业经济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经信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局、科技局、商务局、统计局、招商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局,由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经信局、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
33.本政策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工业经济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1.纳税销售: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口径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集团型企业按照合并报表的计算规则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
2.实缴税金:指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收(扣除单独享受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返还的相应税收,不包括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其中:增值税以国税提供的入库数扣除应退未退的数据为准、所得税以汇算清缴确认的应缴税收中的入库数据为准。
3.新办企业:指工商部门年度内登记设立的企业。
4.技改项目:指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