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价应用
(1)企业季度用能评价绩效直接与次季度用能指标和有序用电挂钩。
(2)企业年度用能、用地、排放绩效与次年企业用能、用地、金融等社会要素资源保障挂钩。
(3)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或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高于全市平均,上年度用能、用地、排放绩效均评价为绿色的企业,列入社会资源优先保障企业名单。
(4)企业年度用能、用地、排放评价绩效考评列为红牌的企业,各级确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非法生产、有违规产能的企业,列入我市行业强制淘汰“落后设备”的企业,上述企业列入“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程强制改造企业名单。
(二)构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程政策引导机制
1.设立工业经济“提质增效”专项奖励资金,按照“早转型得益,迟转型倒逼”的原则,对实施节能降耗、低产低效用地改造、落后产能淘汰等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并在审批时限内完成的企业,实施专项奖励。
2.鼓励企业集约化发展,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来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对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设密度,提高土地产出效率的企业,参照《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中“零增地”技改项目政策执行奖励。
3.鼓励企业“优二进三”,具体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市区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第三产业的实施意见》(嵊政〔2011〕112号)执行。
4.鼓励企业“退地回购”,搭建低效土地退出通道,对低产低效土地进行协议回购。具体参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嵊政〔2011〕65号)中闲置用地“有偿收回”办法执行。
5. 鼓励企业腾出排放等约束性指标,具体按照《嵊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嵊政〔2011〕105号)执行。
6.列入嵊州市社会资源优先保障企业名单,且在当年季度绩效评价中继续均列为绿色企业的,减一档执行有序用电。
7.设立工业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作优秀奖和用能、用地、排放绩效专项奖,并计入工业经济竞赛考核加分项目。
8.鼓励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推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作,考核优秀的优先安排工业用地指标;经“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企业,三年内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奖励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
(三)构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程行政强制推进机制
1.列入嵊州市“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程强制改造企业,取消当年各级政府性荣誉评比资格;实行减量15%供电,加一级执行有序供电,按有关规定实行电费差别化政策;列入能源重点监察名单,财税、工商、统计、消防、环保、安监等单位将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建议金融部门控制信贷指标。
对拒不进行提升改造的或经申请批准后规定时限改造不合格的,取消各级政府性项目申报和财政奖励;除执行前款外,实行减量30%供电,加二级执行有序供电;建议金融部门不新增贷款。
2.对季度用能绩效评定为红牌的企业,次季度加一级执行有序用电;对连续两季度用能绩效评定为红牌的企业,实行全年减量15%供电,加一级执行有序用电;对拒不执行有序用电和屡次违规用电的企业,全年减量30%供电,加二级执行有序用电。
3.对用地在10亩(含)以上,但未到规模以上的企业,需制订“一厂一法”提升改造计划,由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负责拟订办法进行指导、督促,实行提升改造。具体推进办法参照市“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程强制改造企业执行。
4.对工业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末两位的,取消工业线所有先进评定,原则上不新供工业用地。
5.建立“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程推进责任体系,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工作组织不力、摸排不到位、措施不实、瞒报或谎报、服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追责。
6.对应建立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区域用能、用地、排放绩效评价体系,实行“绿、黄、红”牌季度通报制,评价结果与工业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工作考核作为专项列入工业经济竞赛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