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3号)及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 居民医保应遵循“城乡统筹、全面覆盖、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医保实行绍兴市级统筹、属地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医保运行情况,确定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为:
(一)本市户籍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及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学生)。
(一)成年人是指:本市户籍且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含在校生)。
(二)未成年人(学生)是指: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入本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
第七条 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次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八条 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每人6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贴每人420元。
第九条 持有《嵊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嵊州市城乡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条 乡镇(街道)以户(指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为单位参保,缴费期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幼儿园在册的本市户籍未在乡镇(街道)参保的学生(儿童)以及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保,缴费期为12月10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足额缴费后,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超过缴费期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筹资标准600元(含财政补贴420元)缴纳,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当月起的三个月后享受。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后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且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180元缴费,中间连续无间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居民医保的,其所缴费用不再退还。
第十一条 新生儿需参加出生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在出生2个月内,由其父母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其费用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180元缴纳,财政按全年标准420元补贴,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负责办理户籍在本乡镇(街道)内可参保人员的登记申报、缴费(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通过“社保一本通”扣缴)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社区(村、居委会)协助乡镇(街道)办理上述人员的登记申报、缴费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学校、幼儿园负责协助办理本校(幼儿园)学生(儿童)的登记申报、缴费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办理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在职的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申报、缴费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
社区(村、居委会)、学校和幼儿园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参保人员缴纳的资金一次性缴入指定银行的嵊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银行在缴费期结束10日内一次性缴入嵊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补助资金在5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的40%、7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的60%分二次划入市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居民医保基金当年不足支付的,由历年结余基金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仍不足支付的,由风险基金支付,风险基金不足支付的,由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