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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个市民与违法建筑的8年抗争
来源:绍兴网 作者:记者 裴金红 张亮宗 文/摄 2013年09月03日16:27:01 

  交锋

  首次“民告官”,看到一线希望

  到了2010年,违法建筑的拆除管辖权,早已经由嵊州市建设局转移到了嵊州市城管执法局。于是,这一年的7月26日,王晓芳向嵊州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要求拆除楼下的违法建筑。但是,8月10日嵊州市城管执法局的回复让她吃了一惊。

  在这次回复中,城管部门指出,在此之前,嵊州市建设局城监(2005)罚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对违法建筑作了“罚款3680元、暂保使用”的处罚,因此,表示不能受理她依法拆除的请求。

  这一回复让王晓芳很不解。王晓芳告诉记者,一开始她还不相信5年前有这份处罚决定,直到她从城管部门看到了这份处罚决定书。她不理解的是,为什么5年前嵊州市建设局没有给她任何回复,也没给她看这份处罚决定书。

  面对这一回复,王晓芳没有跟上次一样,被动接受执法部门的建议,而是很快发现这份决定书的漏洞,并在2010年10月9日,将嵊州市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在这份行政起诉状中,记者注意到,王晓芳指出了嵊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王晓芳认为,“罚款不等于审批通过,以罚代批是法律所禁止的。《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7条,没有允许‘以罚代批’的规定,被告无权审批。因此,被告无权作出‘暂保使用’的规定。”

  王晓芳还在起诉书中指出,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七、八、十三条规定,被告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又未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暂保使用”的决定与法相悖,其行为保护了违法建筑,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这一次,王晓芳的每条理由都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嵊州市建设局主动撤销了城监(2005)罚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建议由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新依法处罚。这让王晓芳看到了一线希望,她撤诉了。

  逆转

  与城管局长对簿公堂,遭遇败诉

  王晓芳没有想到,更多的曲折还在后面。

  2010年11月19日,王晓芳以书面报告形式要求嵊州市城管执法局履行其职责,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但迟迟没有得到回应。为了维权,她于2011年4月6日起诉嵊州市城管执法局,要求判令被告对陈某的违法搭建行为依法履行其管理职责。当年的9月2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于做出了行政判决,宣告嵊州市行政执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王晓芳赢得了这场“民告官”官司,这也是嵊州市首场该类型的民告官官司获胜案例。

  但王晓芳还没来得及欢呼胜利,就又迎来了新的挑战。

  原来,嵊州市城管执法局在判决前3天,即2011年8月29日便作出了嵊城管(2011)罚字第13-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建筑者陈某作出“没收实物,即没收新增建筑面积36.8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2281.6元”的处罚决定。

  “没收实物”?这一处罚方式刺激了王晓芳的神经。

  在王晓芳看来,对不具备法定要件而予以没收——拍卖——违法建筑回收的方法处理违法建筑,是变相保护了违法建筑,因为违法新增的建筑已与主体结构相通,不是单独的建筑物,没有单独的出入通道,如果采取没收——拍卖的方式,没有一个外人会参与拍卖并买走,只有违法建设者本人买回才有意义。

  王晓芳认为,这一决定是对法律的错误执行,为此于2011年11月15日再度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撤销这一处罚决定。

  这一次开庭,嵊州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亲自出庭,王晓芳在法庭上与之对簿公堂,结果遭遇了败诉,她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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