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2大类35小类95品目(详见浙江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一览表)。
其中: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畜牧饲养机械、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关键薄弱环节的机械设备要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
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设施大棚设起补面积。
1.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
2.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
3.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500平方米。4.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起补面积不受限制。
●补贴标准
1.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2.省、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
3.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
其中: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象确因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由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但设施大棚不再增加补贴资金总额。
●操作程序
按照“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设施大棚实行项目化管理需先申请立项,其它机械设备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资金的操作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程序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本省公布的经销商(由生产企业确定,另行公布)或直销生产企业处自主选择购机,允许省域内跨县购机。
经销商或直销生产企业录入购机者信息和机具信息,出具购机发票、《经销企业供货表》。
2.申请。补贴对象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邮政储蓄“一卡通”卡号,到市农机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申请补贴资金。
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和省、县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应到市农机部门提出申请。插秧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带机申请”;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才能申请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补贴时应办理注册登记。
购置其他农业机械补贴产品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申请补贴资金,提倡“带机申请”。
3.审核和公示。按照“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市农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补贴对象申请资料,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将申请补贴清单以文件形式定期报至市农机部门统一汇总。
4.结算和拨付。补贴资金由市农机部门定期将结算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邮政储蓄“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归档。市农机部门受理的资料由其整理并归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受理的由其整理归档,并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农机部门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