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党政领导干部审计评价的有关内容?
答:1.《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了审计评价内容。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是有机统一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时,评价的内容与审计内容应当统一。审计评价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
2.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了审计评价重点。审计评价要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体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特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3.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了审计评价方法。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实际状况,明确了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方法。
4.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细化明确了审计评价依据。在两办《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条补充列举了下列审计评价依据,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三定”方案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专业机构的意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等。
八、问: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该如何界定?
答:1.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领导班子的职责分工;审计发现问题事项的历史背景;审计发现问题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过程;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签批与问题事项有关的文件;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分管与问题有关的事项;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参与该问题事项的具体管理等。
2.直接责任的情形包括: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其他失职、渎职等情形。
3.主管责任的情形包括: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情形等。
此外,在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同时,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纪检、监察和组织等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