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问:审计结果报告如何被运用?
答:《实施细则》第六章对审计结果运用作了细化和完善,明确了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措施。
1.《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审计结果运用的总要求。根据两办《规定》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以及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现实需要,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是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共同任务。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2.《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力度,形成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合力,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3.《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编制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上述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结果反映的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编制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加以研究,并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
4.《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为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采取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整改措施。
十、组织领导构成和如何审计实施?
答:两办《规定》第二章和第四章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已作明确规定。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实施细则》第七章对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作了细化和完善。
1.《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有关内容。两办《规定》明确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在联席会议基础上成立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当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由当地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对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深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目前一些地方成立领导小组或者领导小组与联席会议并存的实际情况,以及领导小组在工作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设立、有关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等内容。
2.《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缓解审计任务重与审计资源不足的矛盾,保证审计质量,各级审计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即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状况,按照审计对象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这种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细则》对此加以总结并固化下来,明确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资源,按照审计对象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3.《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细化完善了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在两办《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审计计划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施细则》增加了审计机关提出初步建议和审计计划调整刚性约束的规定,完善了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
4.《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同步审计的有关内容。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党组)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同步经济责任审计,是近年来审计机关探索和总结出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实施细则》对审计机关探索和总结出的这一经验和做法加以固化,并上升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组织方式。考虑到同步审计尚处于探索过程中,本条只对同步审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作详细规范,为审计实践留下探索和创新的空间。各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
5.《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审计机关提请协助的有关内容。在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和两办《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实施细则》强化了审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的权限,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提出了刚性约束。考虑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多,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常工作的干扰,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6.《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明确了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的特殊情形。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过程中,由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一些特殊情形,导致审计组无法继续实施或者无法作出审计结论等情况,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上述特殊情形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遇有上述特殊情形,需要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时,应当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办理。
十一、问:《实施细则》出台后能否对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答:《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明确了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