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七、年报与年检有什么区别?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企业的年检,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年检从1982年开始实施,是工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的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是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一种方式。而企业年度报告,是企业每年上半年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的模式,是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其经营与资产情况的一种方式。
除了在申报时间期限调整之外(年检为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报告为1月1日至6月30日),二者相比,还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一是“工商部门强制检查”变为“企业自主申报公示”。企业年检制度从本质上讲,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接受年度检查,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被处罚。年度报告制度则是企业自行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报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对填报内容不审查,所有填报内容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二是从“提交书面材料”变为“全程电子报告”。年检时,企业法人要提交多项书面材料,这些材料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等,在年检通过后存入企业登记档案。年度报告则全部在网上操作,企业只要登录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填写,保存提交后即可,无需纸质材料,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无需加盖公章,省时省力省心。企业与市场监管管理人员不见面、不审查、不收材料,因此原先反映较多的年检搭车收费、年检难现象将不复存在。
三是从“事前依法规范”变为“事后抽查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以年检的方式,相当于是给企业做一次“体检”,看看企业是否生病健康出问题,有状况的直接治疗,治好了才能出院。是一种事先发现、事先防范的管理方式。实施年报报告制度后,企业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企业自行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年报后续监管以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两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企业填报公示的内容进行事后核查,发现问题依法纠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相应监管监控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四是从“罚款吊照处罚”变为“异常名录公示”。年检制度规定,企业不参加年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中公司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拒不接受年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规定非常严格。实施年报制度后,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年报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之后又补报的,可以申请从名录中移出。连续三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清单。这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清单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公众查询。
解读八、年报在监管上是不是比年检放松了?
《条例》实施后,社会上可能会有一种认识的误区,认为监管比以前松了,可以放任了,其实这是对改革的一种错误的认知。国务院《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具体落实,它对企业的管理不仅不是放松了,在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更严格了。但监管的理念、管理的方式和手段都与过去大不相同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失信的企业、有污点记录的企业将寸步难行,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的企业监督机制。
解读九、《条例》实施主要带来哪些变革?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也是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具体行动。《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企业信息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开放。
根据条例,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截止8月30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收录256.3万户企业(包括在册企业和注吊销企业)的登记备案信息,并做到企业新登记、新备案信息实时公示;共接受公众查询443万余次,在全国各省公示系统访问排名中位居前五,社会公众反响良好。10月1日起,该系统将正式开通运行企业年度公示功能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功能。届时,我市有37800户市场主体的信息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开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陆该平台进行企业信息查询。
——废止年检,启动企业网上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采取全程互联网网上申报方式。市场监管部门支持企业通过企业数字证书进行年度报告申报,同时也提供企业联络员备案的方式,满足对企业数字证书使用存在一定障碍的企业进行年度报告的报送。
——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违规企业将被打上“经营异常”标签。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对违规企业各政府部门联动信用约束。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对失信企业开辟信用修复通道。
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所修改的前后内容需同时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