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工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7)劳动纪律;(8)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0)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11)劳动争议处理;(12)其他。
一般情况下,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以口头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劳动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包括: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具体以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