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管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保障电梯各项安全工作,以下几方面工作需要迫切解决:
(一)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二)简化电梯维修、更新资金的审批程序。对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重点是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便利使用的机制,住建、财政等部门应明确维修资金简化使用的程序。
(三)老旧电梯更新的资金保障。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缺失或不足的,按照“政府统筹、财政支持、技术支撑、群众参与、过程公示、部门协同”的原则协调解决,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期筹措机制。
(四)完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1)质监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查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每年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质量综合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2)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建管部门负责监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的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规范要求。
(4)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的监督和相关服务,落实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资金;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5)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含电梯的非法建筑行为。
(6)发改部门对涉及电梯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7)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加强电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资格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
(8)财政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落实电梯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安全监察等经费。
(9)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查处电梯及其部件销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生产单位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10)经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建设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保证电梯轿厢手机网络信号的有效覆盖。将电梯“物联网”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推进电梯节能。
(11)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12)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鼓励政策,推进电梯产业技术进步。
(1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电梯采购和招标活动制定规则、实施监督。建立电梯使用质量安全状况跟踪处理机制,对电梯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达不到合同或标书承诺的投标单位,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追责,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同时应建立由电梯监管、检验、科研、生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建立专家信誉记录,实施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