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有关用语说明
1.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被羁押,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依法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即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4.刑事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是指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下列公诉案件属于刑事和解范围: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5.“涉网三领域”刑事犯罪:《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网三领域”刑事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涉网三领域”刑事犯罪是指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和手段,实施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犯罪。
6.“恶意逃废债”:《绍兴市检察机关关于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刑事犯罪的若干意见》确定了恶意逃废债的案件范围:行为人实施骗取他人财物以及恶意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权债务拒不履行债务等行为,严重侵害财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7.“三领域两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贯彻省委十大整改行动方案加大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围绕中央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和省委确定的十大整改行动方案,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腐败案件以及领导干部、基层干部以权谋利案件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