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例: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欠张某50万元已到期半年有余,但其资产不足以偿债。张某在追债的过程中发现,乙公司欠甲公司一笔30万元的债务,并且在1年前已到期,而乙公司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偿还这笔债务,甲公司也一直没有向乙公司索要债务。张某在向甲公司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欲直接向乙公司索要债款,张某不知是否可行?
评析:张某直接向乙公司索要债款属于出借人行使代位权。甲公司怠于行使它对于乙公司已经到期的30万元债权,由于甲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如果不向乙公司行使这30万元的债权,则张某的50万元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甲公司向乙公司行使债权。因此,张某可以向乙公司索要债款,但是该代位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自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