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有前科的孙某因持有、使用假币获刑两年并被处罚金四万元。
1999年9月,孙某就曾因出售淫秽物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还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于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出来后,孙某仍不知悔改,再次打起了歪主意。2018年9月27日,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至石璜镇某路,分别在一家管道店与一家电器商店使用20元面额假币购买胶带与电工胶布,被当场发现。民警在其身上与车内搜出疑似假人民币计631张,共计13160元,经鉴定后确认这些均为假币。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