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5年2月,某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明知农村主职干部报酬全市统筹后,不得再从村集体领取任何补贴报酬,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村建停车场工程款”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10000元,用于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汽油费、电话费、茶叶款等费用。后因群众举报,周某某于2017年2月全额退缴了违纪款。同年3月,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本案中,周某某缺乏廉洁自律意识,又存有侥幸心理,弄虚作假,违规套取集体资金,触犯党纪高压线。村党支部书记作为村级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更要讲规矩、守纪律,莫做“违规违纪榜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