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受到了群众的真诚欢迎。为保证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扎实稳定推进和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5]1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06年度(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下同)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起付标准。在市内乡镇医院、卫生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至500元(指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5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报销20%,其他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按原规定不变。对低保对象、特困残疾、重点优抚、五保户等不设起付标准。 二、增设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为进一步扩大受益面,逐步形成小病不出乡镇,大病得到有效救治的农村卫生服务新格局,凡参加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市内各定点乡镇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和身份证,在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到就诊医疗机构直接报销10%。 三、调整特殊病种的报销办法。为提高特殊病种补偿率,将原规定在报销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只能报销其中一项,调整为特殊病种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两者相加封顶12000元不变,其中门诊医疗费用仍限于规定的定点医院和特约医院。 四、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体因病致贫的医疗问题,今年市政府已出台《嵊州市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嵊政[2005]55号)文件,市政府每年按全市总人口数每人4元的标准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发生特大医疗费用,虽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但家庭生活仍困难的,按照嵊政[2005]55号文件规定申请医疗救助。为避免重复救助,《嵊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办法(试行)》(嵊政[2004]111号)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将原来用于人均3元的大病救助基金全部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金。 五、为引导参加人员合理就医,参照周边县(市)做法,凡在市外定点医院、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分别按符合报销范围医疗费用的80%、70%比例折算报销基数,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不变。 六、其余政策仍按嵊政[2004]110号文件执行。根据本调整方案,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修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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