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市青山绿水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全市采砂秩序,确保江道行洪安全,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境内的新昌江、澄潭江以及上游支流江道内和江道两侧堤坝外侧100米内开采砂石资源。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禁止在老黄泽江棠头溪至老曹娥江交汇处段(市砂管办公开出让的除外)开采砂石资源。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曹娥江橡皮坝至何家桥、横坟堆至屠家埠桥段开采砂石资源。 四、在上述江道内开采砂石资源的所有船只,必须在禁采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撤离江道。逾期不撤离的将依法强制处理。 五、在上述江道内开采砂石资源的采砂业主,其权利义务关系自行与原发包方处理。 六、禁采后,江道清障行为必须经相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七、上述江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与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合作,按照属地归职管理的原则做好协调和处理工作。 八、违反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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