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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嵊州
作者:
2006年10月11日08: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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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效能承诺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确保快捷高效,公正透明的服务流程,建设廉洁、勤政、务实的服务型机关。现就林业局工作效能作如下承诺: 一、办理林木采伐(采挖)许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二)提供资料: 1、由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者必须提交所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3、必须提交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林木采伐设计书; 4、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交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三)征收标准及依据。 征收标准:按林木及其制品第一次销售价的9%收取,林木采伐设计费由技术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价费(88)183号、浙价费(99)192号、浙财综(2002)10号。 (四)办事程序:受理——踏勘设计——审核——审批 (五)审批权限:嵊州市林业局 (六)承诺时间: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七)主办科室:林政科 电话:3101280 3107965 二、办理木材运输许可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 (二)提供资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三)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四)审批权限:嵊州市林业局 (五)承诺时间:受理后1个工作日办结 (六)主办科室:林政科 电话3101280 3107965 三、办理狩猎证、特许猎捕证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19条 (二)提供资料 所在村、乡(镇)、派出所、公安局同意的申请表一份 (三)办事程序:受理——审批(发证) (四)审批权限:嵊州市林业局 (五)承诺时间:受理后2个工作日办结 (六)主办科室:林政科 电话:3110989 四、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 (一)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 (二)提供资料 1、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4、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收标准及依据 征收标准:1、对邮寄、托用、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3、凭原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30天之内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林护字(1998)492文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四)办事程序:受理——审批(发证) (五)审批权限:嵊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六)承诺时间:受理后2个工作日办结 (七)主办科室:嵊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电话:3189680 五、办理林木经营、加工许可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 (二)提供资料 1、应写明木材来源、公司名称、经营地点、产品、生产规模的申请表一份 2、所在地村、乡镇(街道)的同意证明 (三)办事程序:受理——查验——审批 (四)审批权限:嵊州市林业局 (五)承诺时间:受理后3个工作日办结 (六)主办科室:林政科 电话:3110989 六、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二)提供资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申报材料审查表 3、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4、建设项目批件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项目初审批复) 6、林地权属证明 7、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8、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9、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10、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11、森林植被恢复费票据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要原件 (三)征收标准及依据 征收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级收10元。 4、疏林林地、灌木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收取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财综字(2003)9号关于转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事程序:受理——现场查验——审批(报批) (五)审批权限: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嵊州市林业局审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及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承诺时间:受理后7个工作日办结,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上报。 (七)主办科室:林政科 电话:3101280 3110989 七、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核准、运输许可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条、18条、23条、28条、33条。 (二)提供资料 1、提供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申请书 2、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保障 3、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4、有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技术和固定的技术人员 5、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或来源 6、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征收标准及依据 征收标准: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产品按成交额的6%收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产品按成交额的4%收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的3%收费。省一般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的2%收费。贸易性出口按出口额的5-7%,非贸易性出口每只50-200元。 依据: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执行、浙价费(99)158号、浙价费(99)447号、浙财综(2002)1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196号。 (四)办事程序:受理——初审——审批(报批) (五)审批权限:经营利用一般性保护野生动物由嵊州市林业局审批;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一般性保护野生动物以上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承诺时间: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上报。 (七)主办科室:公安科、林政科 电话:3101283 3101280 八、办理竹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26条 (二)提供资料 生产许可: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工作;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经营许可: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三)征收标准及依据 征收标准:1、竹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 2、竹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8条 (四)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五)审批权限:嵊州市林业局 (六)承诺时间: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七)主办科室: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电话:3101267 九、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许可 (一)依据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 (二)提供资料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征收标准及依据 征收标准: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10%,药材为货值的0.30%,果品为货值的0.05%。 2、按上述标准收费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费低于1元的,按1元标准收取,药材、果品类产地检疫费低于2元的,按2元标准收取。 依据:《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7条、林护字(1988)492号文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四)办事程序:受理——现场调查检疫——审批 (五)审批权限:嵊州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六)承诺时间:受理后5个工作日 (七)主办科室:嵊州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电话:3189680 上述承诺时间中,如需听证的,则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执行。
城南建设管理委员会效能承诺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城南新区建设,现就管委会机关工作效能作如下承诺。 一、服务态度 1、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切实做到“提质、提速、提效”。 2、严格遵守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第一责任人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效能制度。 3、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认真落实机关效能建设“三在”要求,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 二、服务承诺 凡符合办理条件和程序,申请资料齐全完整,将在以下承诺时间内办结: 1、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审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 2、办理建筑总平面图审查,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通知书。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 4、办理建设项目效果图及建筑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设计审查意见书。 5、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图及设计审查意见书。 6、办理定点放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核发定点放样记录。 7、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5个工作日内牵头验收。 8、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在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监理单位核实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后14天内提出修改意见。 9、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和市长专线的答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廉政承诺 1、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 3、实施“阳光规划”和“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制度,严格实行规划公示制度。 (监督投诉电话:3351665)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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