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添节日气氛,让广大人民群众欢度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08年春节期间市区内允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和燃放时间。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时间为2008年2月4日(十二月二十八)至2月13日(正月初七)。燃放时间为2008年2月4日(十二月二十八)零时至2月21日(正月十五)24时止。 二、市区烟花爆竹的销售按划定地点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点向社会公开招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设摊点和自行组织货源销售。
三、有限开禁期间,禁止在江滨市场、中国领带城、剡湖公园、鹿山公园、市府大楼、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医院、车站、加油站、宾馆、酒店、易燃易爆仓库、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未成年人需有成人陪同才能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值班巡视,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凡发现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市民可向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嵊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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