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记者 马渭员 2009年06月29日15: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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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近出台的城镇医疗保险完善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惠及全市 15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群众。
“新政策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不增加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的前提下,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参保群众的医疗保障待遇,这符合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向,也体现了注重民生改善的宗旨。”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是近年来我市力度最大的一次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调整,也是今年来市政府出台的涉及范围较广的一项惠民政策。
建立企业在职参保人员门诊补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尚未由市社保局建立个人账户的企业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前的双缴人员),每人每月可以得到20元的门诊补贴,在按月缴费到账后由市社保局划入参保人员的医保卡。门诊补贴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管理。
降低住院就医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
增加特殊病种门诊种类
特殊病种门诊种类除原定的七类外,再增加脏器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及脑瘫、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等四类特殊病种。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如先后发生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或家庭病床等三种情况的,只设立一个首次起付标准。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从第二次起不设起付标准,首次起付标准设立后再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立按原规定执行。特殊病种门诊具体医疗管理办法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降低转外就医自理比例
有些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保局核准、转向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其个人自理比例进行了下调。具体为:省内特约医院从5%调整为3%,省内其他医院从12%调整为10%,省外其他医院从20%调整为15%。
同时,放宽了部分慢性疾病出院带药量,肝炎、肺结核、肾病、高血压、精神病、癌症、糖尿病、冠心病等八种病种住院患者,治疗上述疾病的药物出院带药量从原来的15日量延长到30日量以内。
调整住院费用最高限额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调整为10万元。其各档金额为:第一档为起付标准至3.5万元(含);第二档为3.5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第三档为7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各档个人分担比例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中支付,其各档金额调整为:第一档为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第二档为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第三档为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第四档为30万元以上。各档救助比例依次为80%、90%、70%、50%。
此外,根据近年来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在绍兴地区处于相对偏低水平的现状,新政策对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另据了解,除降低住院就医起付标准已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外,新政策其余内容将从下一个医保年度开始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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