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检验标准
1.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 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酒后驾车处罚标准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2.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予以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
超速行驶处罚标准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五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造成交通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