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依照《海关法》第47条、《刑法》第3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制毒化学品,而实施走私行为; 认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应注意:分区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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