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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强制隔离戒毒活动的法律监督
来源: 作者: 2010年05月10日15:31:28 
 

    自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以来,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已顺利开展1年多了。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介入强制隔离戒毒活动,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介入这项重要活动。

  一、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难点

  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对吸毒成瘾的人,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实践中所有的劳教戒毒场所都有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室或者巡回检察的检察官进行监督,因此劳教戒毒人员的人权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取消了劳教戒毒制度,规定了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两种戒毒模式,但对整个禁毒工作,没有规定要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而司法部制定的无论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还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都无一例外地遗漏了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义务。这就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失去了直接的法律支持。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强制隔离戒毒的检察工作。基层检察院处于观望和迷茫之中。

  二、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虽然没有规定禁毒工作要接受检察机关监督,那么检察机关是否就不应该对强制隔离戒毒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宪法精神,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需要,不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发展。

  (一)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既然强制隔离戒毒所是由人民警察来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当然应该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由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监督,既符合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也符合监督原理。

  (二)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开展以来,出现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仅靠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自身很难给群众以满意的答案。一、收容问题。少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不服,他们的申诉如何处理。二、死亡问题。个别强制隔离戒毒所已出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亡案件。一旦出现死亡案件如何确定在死亡案件中是否存在侵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权益的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否存在渎职犯罪。三、诊断评估工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一定期限以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就会对他们的戒毒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是否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民警的诊断评估结论是否公正、公平、公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日常考核是否公正、公平、公开,有无利用职权受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贿赂等问题。四、疫情控制问题。因为吸毒,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素质较差,甚至患有传染性的疾病,如乙肝、丙肝等。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否尽到了防范疫情传播的义务。五、管理问题。民警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体罚虐待行为。等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必然影响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发展,必然影响禁毒工作这个大局,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必然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法律监督工作以来,成效是明显的,群众是满意的,党和人民政府是放心的。对于强制隔离戒毒这个于国于民都功在千秋的大政方针,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进行法律监督,利用自己在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构开展法律监督的经验,确保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建康有序地发展。

  (三)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发展的需要

  从司法部2009年6月24日在京召开的戒毒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已建立了179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累计收容、收治采取强制性行政措施的戒毒人员近11万人。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的戒毒治疗措施。强制隔离戒所的执法活动是由人民警察来执行的,警察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它具有单向性、直接性和强制性,而强制戒隔离毒所和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类似,都是一些封闭的、一般公民都不能随便进入的特殊场所,因此其他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甚至新闻舆论都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在这些监管场所内,警察处于强势地位,而戒毒人员处于弱势的地位。失去了平衡,天平必然会倾斜。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想和谐发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想得到保障,国家的禁毒政策要想顺利进行,就必须打破这样一种不平衡,就非常有必要由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就是这样一个机构,法律应当授权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进行法律监督。法律不应对179个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处于空白,不应对其建康发展放任自流;法律不应对近11万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漠视不管,对这11万戒毒人员背后的亲属的殷切希望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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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隔离戒毒评估活动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或延长戒毒期限建议,提出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重要依据,关系到强制隔离工作的大局,检察机关从“抓重点,重点抓”的角度,应该进行法律监督。
 
 
编辑:何东铭
嵊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主办 | 嵊州新闻网技术支持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