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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强制隔离戒毒活动的法律监督
来源: 作者: 2010年05月10日15:31:28 
  三、对强制隔离戒毒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既然强制隔离戒毒活需要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那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都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时,驻所检察室如何对强制隔离戒毒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呢?笔者认为,以下几处方面应该是监督的重点: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申诉

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一年以来的情况来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被强制隔离戒毒存在异议的不在少数,从国家的大局来说,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是否正确,检察机关应该加以监督,应该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的角度,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活动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不是说全面的审查,在目前没有监督方面的实施细则情况下,应该只限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时,检察机关再介入审查。如果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的决定存在错误,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纠正错误,或通过其上级机关进行纠正错误。

    (二)对所内重大案件的监督

  一是死亡案件的监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时,检察机关应当介入,确定死亡原因。从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工作中检察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死亡案件的介入有助于死亡案件的处理,有助于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的维护,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案件的介入,应该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程序对死亡案件进行司法鉴定,给群众以满意的答案,给党以满意的答案,给国家以满意的答案。

  二是擅自离所案件的监督。擅自离所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一般不构成渎职犯罪,但如因强制隔离戒毒民警的失职造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擅自离所,而产生重大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介入,以玩忽职守罪审查,看失职民警是否构成渎职犯罪。

  三是生产事故案件监督。如民警在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时存在失职行为,并且因该行为造成了重大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介入,以玩忽职守罪审查,看失职民警是否构成渎职犯罪。

  四是所内吸毒案件的监督。对此类案件主要是审查,民警有无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提请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立案侦查,看是否存在民警非法利用职权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毒品。

  五是体罚虐待行为的监督。民警利用职权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体罚虐待,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提请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立案侦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确定民警的法律责任。

  六是重大疫情的监督。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出现重大疫情的,检察机关应当介入,以玩忽职守罪审查民警是否构成渎职犯罪。

  (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强制隔离戒毒评估活动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或延长戒毒期限建议,提出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重要依据,关系到强制隔离工作的大局,检察机关从“抓重点,重点抓”的角度,应该进行法律监督。对此进行监督,重点是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的监督:

  1、评估活动是否存在异议。

  2、评估活动是否公平、公开、公正。

  3、评估活动是否符合程序。

  4、评估活动是否存在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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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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