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毒品犯罪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以来,反毒斗争的国际性合作就显得日益重要,关于禁毒的国际公约应运而生。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第一个关于禁止鸦片的公约——《国际鸦片公约》。从那以后,到1988年为止,国际上先后签订了有关麻醉品的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共12个。其中,迄今继续有效的关于麻醉品的公约有以下几个:
(1)1936年6月26日通过、经1946年修正的《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这个公约明确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进口和出口麻醉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同时还对这些罪行的刑事管辖权作了规定。该条约还规定,每一缔约国同意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适用徒刑事或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严惩同毒品生产、制造、贩运等有关的犯罪行为,以及它们的同谋和未遂及预备行为。
(2)1961年3月30日通过、经1972年修正的《麻醉品单一公约》。该公约将管制范围扩大到天然麻醉原料的种植,包括鸦片、大麻和古柯。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国内立法,将非法种植、生产、制造、提炼、销售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中国于1985年6月18日加入该公约。
(3)1971年2月21日缔约的《精神药物公约》。自从60年代以来,国际上滥用苯丙胺等兴奋剂、麦角副酸——乙酸胺等幻觉剂以及安眠酮等安眠药的情况日趋严重,致使许多人吸毒成瘾,危及健康。在这种滥用精神药物的国际新背景下,各国缔结了本公约,对32种迷幻剂实行严格的管制。中国于1985年6月18日加入该公约。
(4)《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鉴于近年来国际毒品犯罪十分猖獗,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日益与恐怖主义等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相结合,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定和人类的健康,已成为当代世界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在此形势下,1984年联合国第39届大会通过了一项关于起草新禁毒公约的141号决定,经过联合国和各国政府历时4年的努力,于1988年12月19日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到1989年8月,已有70个国家在该公约上签字,中国于1987年9月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加入该公约。
上述四个国际公约共同形成了当代世界管制麻醉品的国际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① 麻醉品和精神药物仅限于医药和科学研究之用;
① 各国政府须严格管制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合法种植、生产、制造、销售和使用;
③ 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并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定管理机构,以便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④ 为了确保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用于合法目的,对它们的种植制造、销售、和分配采取许可证或其他类似的管制措施;
⑤ 每个缔约国都必须建立检查制度,检查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造商、进出口商、批发商及零售商的情况;
⑥ 在国际合法贸易中,实行估计制度、进出口批准制度和报告制度,以控制该类物品的国际贸易;
⑦ 各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贩运,并与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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