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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毒法之历史、现状与未来(二)
来源: 作者: 2010年05月10日15:23:22 
     2.我国关于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 

  毒品与药品之间只有一步之隔,防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蜕变成毒品,是各国禁毒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关于毒品管制的法规主要有《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等。

1984年9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药品管理法》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三条:第35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45条规定:“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第54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的安全使用,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共8章38条。《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把麻醉药品界定为“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型、能成瘾癖的药品”(第2条),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制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第3条)。1996年1月,卫生部公布了《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列出了阿片、古可叶、可卡因等118种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从麻醉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等方面,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又发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分为8章,共计28条。《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把精神药品界定为“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和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第2条)。1996年1月,卫生部公布了《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列出了布苯丙胺、巴比妥等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119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从精神药品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进出口等方面,对精神药品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为了严格对于毒品的法律管制,我国法律法规还对易制毒化学品,如醋酸酐、乙醚、二氯甲烷等做了严格管理的规定。如《关于禁毒的决定》第5条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二氯甲烷等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目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正在起草之中。如果此条例通过实施,我国对毒品的管制立法将更为完善。 

  (二)毒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与矫治 

  毒品违法行为是指触犯国家禁毒法,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毒品管制的行为和吸毒行为两大类。这里所说的违反毒品管制的行为,具体包括违法种植、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不包括吸食)行为。所说的吸毒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本人违法吸食毒品的行为。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禁毒法的规定,这种法律责任主要以治安行政处罚的形式来实现,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强制戒毒、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七种措施。 

  1.违反毒品管制行为的处罚 

  对于具有违法种植、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不包括吸食)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关于禁毒的决定》第6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12条规定:“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它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规定“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非法收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的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除行政处罚外,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对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关于吸毒行为定性之争及我国禁毒法的立场 

  在我国历史上,吸毒曾经被定性为刑事犯罪,要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吸毒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近年来,随着毒品日益泛滥,有的学者提出吸毒犯罪化的建议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主要理由在于:(1)吸毒是一种无被害人犯罪,吸毒者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有些吸毒者还是被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而染上毒瘾。可以说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欲罢不能。 (2)从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是一种重刑化作法,有悖于刑罚的谦抑性。而且,对于吸毒行为,重罚无助于毒瘾的戒断。(3)我国吸毒人数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犯罪化将徒增数百万罪犯,一方面会带来法不责重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这种标签化效应,也将给吸毒者的矫治和回归社会造成极大的障碍。(4)以刑罚制裁吸毒者在法理上欠缺充足的依据。绝大多数吸毒者染毒的起因是好奇、赶时髦、摆阔、治病、赌气等,少有危害国家兴衰、祸及民族安危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等加害动因。 从医学的角度说,吸毒是一种疾病,吸毒者不过是病人。在国外,还存在毒品合法化的观点,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对我国禁毒工作有启发,但并不现实的观点。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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