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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代中期至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前的禁毒立法
来源: 作者: 2010年05月10日15:23:22 

    经过五十年代肃毒运动之后,我国的毒品问题出现了一个由滥到治的相对稳定时期。但是在六十年代初期,极少数边境地区和历史上烟毒盛行的地方,私种罂粟和贩毒的问题仍然时断时续地出现,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山区的“老烟民”戒毒尚不彻底。为了及时有效地肃清死灰复燃的毒品犯罪,中央于1963年5月26日颁发了《中央关于严禁鸦片、吗啡毒害的通知》,这一通知当时虽然是由中共中央颁发的,但在当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通知指出,私藏毒品、吸食毒品、种植罂粟、私设地下烟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并应予以严惩。该通知规定,对吸毒犯应强制戒毒,并规定对已吸食鸦片或打吗啡针等毒品成瘾者,必须指定专门机构严加管制,在群众监督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限期强制戒除,在吸毒严重的地区可以集中戒除。该通知规定:“凡自己吸食毒品,但自动交出毒品并坦白交待其犯罪行为者,可从宽处理。”体现了区别对待,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精神。

    七十年代以后,由于世界上毒品泛滥日趋严重,对我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毒品犯罪活动在我国一定区域内得以复发。鉴此,1973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通知》,该通知指示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重申1950年2月25日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同私种罂粟和贩卖、吸食鸦片等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强调必须对偷运、贩运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同时规定对吸毒人员强制戒毒。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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