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基〔2011〕6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规范招生是维护良好招生秩序的基础,也是学校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近期,我厅陆续接到投诉,反映个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违规提前招生和跨市(县、区)招生,并已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为严格招生管理,维护良好招生秩序,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现就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重申如下。
一、精心组织好示范高中定向初中分配招生指标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以学校为单位,按初中毕业生数分配招生指标,达到示范高中招生计划(不包括三限生)50%以上的要求,并确保逐一真正落实。
二、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行为。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应限定在本辖区范围内招生。如确需跨县、跨市招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所作的规定,如有违反,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查处,学校要切实纠正,并负责依规定妥善处理好已招学生的读书问题。
三、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新生电子学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管好用好浙江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系统的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及学段随转等功能,加强对初中毕业学生电子档案的监控和普通高中新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各类违规招生行为。
四、广泛宣传我省普通高中的招生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期要集中对相关招生规定及电子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一次宣传。宣传的重点是初三毕业班学生及家长,做到人人知晓。
近期,各地要对普通高中招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县教育局应于4月22日前,将检查情况报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应于4月29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教育厅基教处。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