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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
来源: 作者: 2011年05月10日15:40:10 

浙教基〔2010〕16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经过五年多时间的运行,目前已经基本覆盖全省中小学,并与基于该平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和普通高中学生会考系统一起,成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生学籍管理、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管好用好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根据我省有关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会考管理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网络,建立学籍电子化管理体系

  (一)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系统,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的学籍号分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编义务教育卡号,实行一生一号。学籍主号为学生的身份证号,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学籍辅号和义务教育卡号全省实行统一编号规则。具体编制办法见附件2。

  (二)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全省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做好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跨设区市的招生备案;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核定直属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做好直属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等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核准或设定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审批所辖区域内公办学校跨县(市)招生及学生跨省转学,做好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审查直属学校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等事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市、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统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审查所辖中小学的入网资格,设定学校学籍数量,审批学籍变迁、公办学校跨县(市、区)招生等事项。

  (三)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省联网”的原则进行管理。学籍系统分为省、市、县(市、区)三级数据中心,学生学籍信息中的学生基本信息由县(市、区)数据中心汇总到设区市数据中心,再汇总到省数据中心,其他信息留存在县(市、区)和设区市数据中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入网学校的审核,将应入网的学校纳入管理网络;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将学生学籍信息收录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数据中心。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籍系统各自数据中心的技术支撑环境建设,配备必要的服务器、网络和安全设备,保证足够的网络带宽,具体技术规范及标准见附件1。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应学籍业务数据的登记备份工作。

  二、全程监管,提高学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一)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学生小学入学时,在学籍系统上注册获得学籍,学校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初中和高中入学时,需从原毕业学校转入电子学籍档案,才能注册获得学籍;学生中途转学,也需从原就读学校转出电子学籍档案,才能在转入学校注册获得学籍。

  (二)加强入学注册和电子学籍档案建档管理,为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基础。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招生计划,在学籍系统中设定学校新生学籍总数,学校需按照计划招生,如需调整,需经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招生计划设定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新生学籍总数,也可以授权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设定。

  小学新生入学时,由监护人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核准后录入学籍系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注册获得学籍。初中和高中新生入学时,学校应从学生原毕业学校转入电子学籍档案,更新有关信息,注册获得学籍。中小学新生的信息于当年9月底锁定,如需修改,须经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小学和初中就读的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电子学籍档案,保存在“外省学生档案库”中,允许随时转出。

  (三)严格跨县和跨区招生管理,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各地公办中小学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如要跨县(市、区)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县(市、区)和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共同同意,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组织招生;如要跨设区市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设区市和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共同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招生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认名单,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应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后,招生学校方可转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注册获得学籍。

  保障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利。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招生计划和方案,并及时与传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按计划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与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名单,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学校应及时转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四)加强日常监控,进一步规范学籍变迁。每学期开学,学生都应及时报到、注册。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对未按时报到注册或擅自离校的学生,要做好劝其返校工作,如不能返校的,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及时上报给当地政府,做好相关的记录,并将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移入学籍异动库;属于普通高中学生,若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退学,将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移入学籍异动库。

  对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跳级、留级等学籍变迁,学生或监护人应根据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手续,经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在学籍系统中变迁学籍。严格规范转学,转学申请批准后,转出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转学的指令后,转入学校才能转入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注册获得学籍。

  外省转入学生或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首次跨省转入,可通过新建学籍方式建立学籍和电子学籍档案。通过新建学籍方式建立学籍时,系统将到省服务器内检索有无该学生注册记录,如已有记录,则按省内转学处理。

  三、规范实施,稳步推进评价制度改革

  (一)小学和初中学校应每学期在学籍系统中,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奖惩情况和学期评语。初中学校还应记录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为每位学生打印一份毕业生信息表存档,同时将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转入学校毕业生档案库中保存。

  (二)普通高中学校应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建立规章制度,形成校长负责,教务处、政教处、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动,年级组、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如实按时地记录学生课程修习、综合实践活动和素质发展等信息,以及毕业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充分发挥成长记录对学生发展的激励作用。学生毕业时,由系统自动生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打印存档,并及时提供给高校招生部门,同时将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转入学校毕业生档案库中保存。

  (三)建立基于学籍系统的普通高中会考报名和毕业证书验印制度。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辅号即为学生的会考准考证号,会考报名时,高中会考管理系统从学籍系统中调用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组织报名,学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参加会考,学生的会考成绩通过学籍系统发布到学生的成长记录中。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时,学校通过学籍系统生成普通高中毕业生毕业证书验印表,送设区市教育局验印。

  四、加强领导,确保学籍电子化管理的顺利实施

  (一)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升我省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措施,是维护良好招生秩序的重要手段。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并制订学籍信息化管理的文件,规范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操作流程。

  (二)加强工作协调和条件保障。省教育厅成立以分管厅长为组长,基教、计财、教研、教育技术、软件开发及维护单位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小组,负责学籍电子化工作的管理。基教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计财部门负责将学籍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教研部门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教育技术部门负责省级数据中心的建设与维护、各级数据中心的联网、系统数据的日常管理等技术保障工作,软件开发及维护单位负责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优化和升级等,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中小学校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

  (三)强化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工作平稳实施。省教育厅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学籍系统,并组织相应的培训,提高学籍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及时让校长、教师和家长了解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义和作用,确保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平稳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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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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