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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2011年06月20日10:55:17 

  为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促进排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和监察部、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惩处恶意排污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作领导,强化执法保障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以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出发点,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为立足点,以创新环境监管手段、完善执法部门联动机制为抓手,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和纪检监察协调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为各级纪委、环保、公安、监察部门依法办理违法排污案件提供有效保障。

  (二)各级纪委、环保、公安、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复〔200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关责任,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对在贯彻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寻求解决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切实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打击力度

  (一)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或偷排化工、印染、重金属废水和倾倒化工、印染、重金属污泥,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公安机关对排污单位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一律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其责任人员或者排污个人中涉及党员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纪委、环保、公安、监察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等方面工作。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发〔2008〕62号)精神,严格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复〔2008〕5号文件的要求,对排污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危险物质,偷排化工、印染、重金属废水和倾倒化工、印染、重金属污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实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停产整顿。对发现涉嫌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主动、及时地与纪委、公安、监察部门联系,并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要求向纪委、公安、监察部门移送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环保部门已经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各级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办理接受移送案件手续,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及时受理、登记,依法作出处理。结案后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对单位或个人违法排放污水,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办理接收移送案件手续。违法偷排工业废水或倾倒工业污泥行为的,对其责任人员中涉及党员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

  (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纪委、环保、公安、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充分协调。通过建立纪委、环保、公安、监察办理违法排污案件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尽快制定违法排污案件具体办理规程,明确纪委、环保、公安、监察部门移送案件的标准、范围、程序、文书格式、对接部门等,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定期交流我市违法排污案件相关信息,协商研究难点、热点问题的处理对策。

  (二)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各级纪委、环保、公安、监察部门要加强联系,充分整合优势,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明确专业概念,提供监测技术支撑。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环保部门可邀请纪委、公安、监察部门派员参加案件移送前的相关调查工作;纪委、公安、监察部门要求提前介入调查或者要求参加案件讨论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对纪委、公安、监察部门已经受理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纪委、公安、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对妨碍、阻挠环保部门正常执法活动的,要依法、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要认真审查,及时立案,缜密调查,依法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和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是加强环境执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纪委、环保、公安、监察部门联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全新工作机制。各级纪委、环保、公安、监察部门要紧密协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复〔2008〕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排污单位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控制违法排污行为的产生。

  (二)要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检查,严格执法,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纪委、公安、监察部门。各级纪委、公安、监察部门对涉及违法处置危险物质的案件,要严格执法,及时作出处罚决定。纪委、环保、公安、监察部门要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做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形成严肃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为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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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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