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绍兴市政府关于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具体要求,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专项整治。现就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全面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别是铅酸蓄电池、电镀为重点的涉铅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污染隐患,摸清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规范铅酸蓄电池企业、电镀企业的生产行为;强化环境执法,依法查处涉铅企业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包括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电镀企业、制革企业及其他涉铅污染物排放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严格坚持“八个一律”。
对未经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卫生、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或达不到审批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现有企业选址、相关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并尽快落实搬迁;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严处罚;对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或转产;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对职业卫生防护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委要按照市整治办的统一要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二)继续开展深入排查。
在市环保部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开发委负责,工商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的涉铅企业开展一次地毯式的彻底排查,要重点排查未经环评、无照、无证的“地下工厂”和“地下作坊”。
各乡镇(街道)、开发委于5月23日前将《铅酸蓄电池企业(含电镀、制革)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市整治办。
(三)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对已作出关停决定的企业,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吊销相关证照、拆除企业全部生产设备。
对作出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并跟踪督查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拒不履行相关决定,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经营者法律责任。
对在排查中新发现的铅酸蓄电池企业、电镀企业和其他涉铅企业,要及时采取关停措施,做到发现一家,关停一家。
(四)不断强化风险防范。
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委要及时建立健全血铅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委要妥善做好关停和停产整治企业职工的劳资纠纷调处和工作安置等协调工作,落实专人随时了解掌握企业职工和周边群众的动向。
要加强敏感时期新闻舆论的正面宣传引导,加强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血铅防治知识。
(五)整体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
结合本次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专项整治的有利时机,整体推进电镀、制革、熔炼等涉重金属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要及时编制《嵊州市“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并启动相关防治措施。
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从现在起暂停审批涉及重金属污染的各类新建项目,加快对现有年产蓄电池极板300万套、年组装10万千伏安时蓄电池以下的企业和普通开口式铅酸蓄电池项目的淘汰进度。
要全面提升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和清洁生产水平,及时开展新一轮重金属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涉重污染企业规模化、园区化生产,促进重金属行业转型升级。
市整治办将在6月10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停产整治涉重企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统一验收。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市政府成立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办。
本次整治以块为主,实行辖区政府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出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所有关停或停产整治的铅酸蓄电池企业都要各落实一名联系领导(属地乡镇主要领导人)和监督员(环保监管人员)。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工作配合。具体工作职责为:
市环保局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对拒不履行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经营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对关停企业及时吊销工商登记。
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护等工作,组织由于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
市安监局负责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资金的落实,对关停企业及时注销税务登记。
市经信局负责实施落后产能的淘汰。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
市供电局、水务集团负责对关停企业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三)严格纪律,严肃问责。
对漏查违法企业、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引发血铅事件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停产企业整改不达标、擅自开工造成血铅超标事件的,一律追究企业经营者责任,擅自同意其恢复生产的,一律追究该企业联系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出现血铅超标等事件后,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信息不及时上报,甚至瞒报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发生血铅超标事件的责任单位,实行区域限批,取消生态乡镇、生态园区等荣誉称号,暂停评选荣誉称号两年,当年生态市建设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