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选民证
三、新中国首届县人代会选民证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我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共10章66条。《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它的颁布施行,保证了全体人民享有充分自主的选举权利,确定了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的重大成就。1953年5月13日,嵊县选举委员会成立,自此全县普选工作拉开序幕。县委于6月对普选工作适时做出部署,要求各地严格掌握政策,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最大限度的正确性,并动员选民踊跃参加普选。《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1953年5月开始分批进行的基层选举至1954年4月5日全县基层普选全部结束,据统计,全县总人口420143人,登记选民251430人,参选209019人,参选率达83%以上,全县选出县人民代表305人,乡、镇人民代表3922人。在圆满完成全县105个基层选举单位选举工作的基础上,1954年7月18—21日嵊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出席代表301名,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等报告,并通过政府工作报告等决议,选举出席省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7名。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胜利闭幕,标志着全县首届普选工作划上圆满句号。
选举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历史,一张小小的选民证饱含着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代表着自己已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文中所示《选民证》摄影件,其规格为8×11㎝,1954年3月4日由白鹤乡选举委员会分发给五十岁女性选民吕××,并盖有4×4㎝“嵊县白鹤乡选举委员会印”之章,迄今已保存50余年,是一份弥足珍贵的施行选举法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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