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嵊州市谷来镇某综合商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2016年底过期后,仍然采购烟花爆竹制品并进行销售。被安监局查获时,已经销售了四箱春雷炮、一箱20发烟花(8只),合计销售额1664元。
二、法律责任
嵊州市谷来镇某综合商店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后,仍然采购烟花爆竹制品并进行销售,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对嵊州市谷来镇某综合商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烟花爆竹;(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肆元整(1664.00元)。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划定的双禁区域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