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征集活动
为防止珍贵档案散失和损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同时丰富馆藏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和我市档案馆新馆即将建成之际,从现在开始向全市范围内开展档案征集活动。
一、征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及个人形成的档案,主要包括:
1.历代封建王朝和旧政权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往来文书和印章;历代编修的地方志、水利志、资源志、人物志等志书。
2.历代各种家谱、族谱、墓志、碑文、古书、年表、各种报刊、传单、照片、奖章、旗帜、票据、证照、契约、有价证券、古字画、印模等。
3.解放前各级领导和知名人士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照片以及后来撰写的传记、回忆录等材料。
4.解放前各级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照片、印章、报纸、刊物、图书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以来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主要包括:
1.城乡发展变迁方面的档案资料:反映我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反映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反映城市和农村建设、街道、街景建筑格局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反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变化的档案资料;在嵊州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
2.企业发展档案:能反映我市改革开放40年来企业改革发展的历程,反映企业重大历史事件、重大活动、业务发展、品牌争创、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履行社会责任等重要影像及其他录像、照片、荣誉等实物档案资料。
3.名人档案:历代嵊籍(包括省外或国外的嵊籍人士)或曾在嵊境内长期工作生活过的非嵊籍的具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各界著名人物的生平事迹、照片、奖章(纪念章)、手稿、发言稿、日记、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录音、录像等。
4.家庭档案:反映家庭或家族内各个成员在生活、学习、工作及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5.乡土文化档案:反映历史沿革、重大事件、重大民俗活动、重要工程、老街古巷、风土人情、生产生活、传统手工艺器具的老物件、老照片、影像、报刊、证章、票据、牌匾等各种载体档案材料。如日常生活及陈设用品类(传统生活用品、传统民居陈设用品,老字号铺面陈设用品);生产工具类(农业生产劳动工具、特色手工业制品、食品制作及加工工具);民间工艺和文化艺术,特别是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二、征集方式
市档案馆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档案进行征集接收。征集方式:(一)捐赠;(二)征购;(三)寄存或代管;(四)复制原件;(五)数字成果;(六)其他合法方式。
三、征集时间及要求
此次档案征集活动长期有效,为回报社会各界的热情参与和支持,我们将对被征集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珍贵档案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一批家庭档案征集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征集热线83557239。请将档案资料送至嵊州市档案馆保管利用科(龙会一路6号档案查阅大楼二楼);如实物档案数量较多,可联系我局(馆)派专人上门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