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位于黄泽镇工业功能区巨龙路1号的市联宏机械有限公司南侧的水渠内,有一股浅棕色污水从靠厂一侧的涵洞内流入水渠。经侦查,该企业行为触犯了污染环境罪,企业相关负责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当天下午,环保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联宏机械有限公司厂区西南角有一简易喷涂车间,现场有一员工正在进行喷涂,喷涂车间外的有一未做过防渗漏措施的沉淀池内有银白色浑浊性状的水通过泥沟渠流出至厂外。经检测,喷涂车间外的沉淀池、厂区外西南角窨井口内废水锌含量分别为16.3mg/L、0.985mg/L,总铬含量分别为4.10 mg/L、2.91 mg/L。根据检查情况,市环保局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立即提前介入,开展侦查。
经侦查,发现该企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十五条规定,该企业利用渗坑排放重金属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6日,市公安局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股东袁某某、管理人员梁某某等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