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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8年12月18日16:29:21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完善文化产业配套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资金安排及用途

  (一)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文化项目建设、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文化创意街区创建、重点文化企业培育、文化产品品牌打造、文化创意成果转化、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产业孵化、产业规划、产业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并根据财力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逐年递增。当年度申报总额超出1000万的,按同比例下降原则予以奖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制订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

  (二)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文化创意街区)按其当年新入驻文化企业实收资本总额(含往年入驻企业当年新增资部分)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3亿元以上6亿元(含)以下、6亿元以上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70万元。

  2.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集聚区、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1.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工艺美术、文化演艺、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数字信息、文化会展、印刷包装、文化产(用)品和设备制造等门类产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实际完成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经审计,经市文产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2%、3%、4%、6%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生产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单个项目最大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2.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商业城、历史街区、沿河建筑和校园建筑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用于经营文化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工艺美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且改造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如存量房产由政府免费或优惠提供的,不再进行投资补助。

  3.采取经营场地租赁方式兴办文化产业项目,建成开业的按面积每500平方米奖励经营业主2万元,该奖励一次性核定,分三年按3:3:4的比例支付,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

  1.鼓励引进和新设重点门类文化企业。对引进、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工艺美术、文化演艺、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影视动漫、数字信息、文化会展、文化印刷包装、文化产(用)品和文化设备制造等重点门类文化企业,自成立之年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度纳税销售额1%的标准使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扶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对文化企业年纳税销售首次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下升上”、“小升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3.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业。引导厨具电器、机械电机、领带服饰、建筑业、丝绸纺织、茶文化、印刷包装业、装备制造等嵊州传统优势产业分离创意设计环节。对主辅分离新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自认定扶持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纳税销售额(营业额)1%的标准使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互联网”创新企业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度同一主体获得不同等级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五)鼓励发展文化会展业

  1.对文化企业参加由嵊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牵头或联合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文化产业展览会和文化产业推介活动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3只标准摊位或50㎡光地);对代表嵊州市参加的,由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销(展览)会、洽谈会等,所产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补助;经市文产办许可,文化企业自行参加境内外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展示交易活动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只标准摊位,不超过2万元)。已享受上级政府部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2.承办由市政府组织的市内外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活动,给予场租费和公共布展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市文产办许可,行业协会和有关组织在本市举办有重大影响的文化产业展示交易活动,给予场租费和公共布展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拓展国外文化市场

  1.出口符合我国文化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的文化服务的,按经认定的当年度出口实绩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出口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基地、企业和项目获得不同等级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七)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1.鼓励原创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在国内院线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和其他频道播出的电视连续剧,一次性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在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一次性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每部作品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鼓励原创游戏及动漫。创作经国家行政部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一次性奖励10万元。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少儿频道、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和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每分钟2500元、2000元、1500元、800元,每部作品奖励分别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作品进行衍生产品开发的,纳税销售达到5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纳税销售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原创纪录片。原创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和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每集5万元、3万元、5000元,每部作品奖励分别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4.鼓励原创广播剧。对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播出的广播剧原创作品,给予每分钟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企业创作以嵊州文化资源为题材的作品,在上述1-4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

  6.对我市企业投资并作为第一创作者与市外企业合作制作并在我市申报的原创作品,按上述1-4条标准减半执行。

  7.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被列入县(市)级及以上非遗文化资源(民间工艺品类)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纳税销售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三年内按其当年纳税销售额1%的标准使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加大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奖励。完善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处理侵权纠纷,保护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和合法权益,营造保护和促进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对文化企业当年新获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60万元奖励,到期后重新获得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文化企业当年新获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经鉴定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奖励以成果鉴定证书鉴定日期为准);对当年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包括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

  (八)支持文化艺术产业发展

  1.地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师、非遗传承人)在市内登记注册文化企业、组织和机构,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截至申报日期进行计算),给予一次性3万元创业补贴。

  2.对新引进国家级文化艺术类专业协会秘书长及以上、理事、会员(会员同时须在当地担任文化艺术类专业协会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等文化艺术类名家在我市的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文化创意街区)设立名家工作室,经市文产办认定,分别给予名家工作室每家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文化企业品牌创建

  对当年新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绍兴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种不同等级荣誉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鼓励技术研发

  (十)对企业技术研发的支持

  对文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对影视动漫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出版发行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文化产业项目进出口的税收优惠,对小微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三、金融支持

  (十二)健全金融服务机制

  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拓宽文化产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制定文化产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提倡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性文化产业金融业务的中小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推动形成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合力。将金融机构对文化企业及地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师、非遗传承人)的贷款发放总量,作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之一。

  四、人才扶持

  (十三)加快引进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

  将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我市人才发展规划,按市人才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十四)鼓励培育文化产业专业人才

  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职业学校、社区学院、乡镇成校开展文化产业类培训,经市文产办认定,在本市举办影视、传媒、出版、数字内容、演艺、设计、广告、高端文化装备、工艺美术、文化经营管理和非遗传承人等重点领域人才培训班,给予开班费用的50%的补助。经市文产办许可,个人参加国家、省、绍兴市、嵊州本级宣传文化部门或文化产业促进会组织的文化产业类及非遗传承人类培训班,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

  (十五)对发展文化产业作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适时开展“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评选活动,给予适当奖励;对获选浙江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级奖励高于10万元的,给予1:1配套奖励。

  五、土地保障

  (十六)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全市在编制空间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对于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要专地专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要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文化产业用地比例。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十七)对文化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或项目建设确需新增建设占用土地的,国土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重点文化企业(由市文产办会同财政、经信等部门认定)因生产发展需要,通过拍卖、转让、兼并等方式新增文化用地的,享受市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用地同等待遇;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由市文产办认定)用地享受市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同等待遇。

  (十八)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九)支持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

  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历史街区、沿河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且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地区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按规定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后,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暂不变更。对工业企业利用闲置厂房、楼宇仓库转型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新兴文化产业的,参照市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其它扶持内容

  (二十)加大文化人才培育和文化精品创作的扶持力度,由市委宣传部制定专门实施办法。

  (二十一)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乡镇文化中心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的用水、用气、用电,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气、电费价格标准。

  七、附则

  (二十二)本意见中的文化企业是指符合《浙江省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2018)》(浙统〔2018〕36号)文件名录的企业,登记注册代码符合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分类。

  (二十三)同一企业、经营单位财政奖励扶持额度,以该企业、经营单位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为限,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万元,且奖励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小微文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本意见(二)第2条,(三)第2、3条,(四)第4条,(五)第1、2条,(六)第2条,(七)第3、4、7、8条,(八),(九),(十四)不受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限制。

  本意见中企业、经营单位地方财政贡献额计算口径为企业、经营单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

  (二十四)对文化产业发展中涉及的重大项目,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实行“一事一议”,报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给予专项扶持。

  (二十五)同一扶持对象已享受我市其他奖励政策或适用本意见多项扶持政策的、同一年度获得同种不同等级荣誉的奖励,均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事项,不重复执行。

  (二十六)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条款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制定。

  (二十七)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可对本政策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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