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效推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
(六)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作为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重大项目课题研究,重大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前期经费补助以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考核激励等。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项目单位也要根据项目安排情况积极筹措资金,每年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条 重大项目应履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的规定程序。
第二章 计划确定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改局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申请,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二)责任单位或项目法人;
(三)年度工作目标:1.课题研究;2.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4.初步设计编制及报批;5.土地报批及政策处理等工作;6.招投标等开工准备工作;
(四)拟安排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筹措方案;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市发改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形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下达。
符合申报条件,但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未予申报的,市发改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计划,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 经费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同时,要突出坚持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市财政局根据进度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划入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2.注重实效原则。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要尽可能采用服务采购方式(招投标制);实行项目责任制,建立相应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凡使用政府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责任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与市发改局签订前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接受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九条 实行拨款审核制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使用单位必须报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经市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条 责任部门应加强对所归口管理的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前期工作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经费纳入项目概算,项目业主明确或开工后,由做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或机构将前期资料移交项目业主;对非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即由做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代表政府委托开展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由专项资金垫付,待通过业主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回收前期工作经费,并实行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前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部门、乡(镇)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终,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前期工作质量差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前期工作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使用资格等措施,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考核制度。鼓励各部门、乡镇(街道)及项目单位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研究、谋划工作,对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