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我市存在极少数群众隐瞒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密切接触的情况,不服从医学观察、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排查登记、监测检测的行为,严重影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记,隐瞒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密切接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二、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
三、不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疫情监测检测,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四、不服从居家医学观察或观察期未满擅自出离的,公安机关将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集中观察,并视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处罚。
五、拒绝、逃避集中观察或强制隔离治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六、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故意传播病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七、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处罚。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绍兴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