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为及时宣传法律,助力依法规范推进疫情防控,满足广大企业有效应对防疫期间的法律需求,根据嵊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绍兴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嵊州市司法局组织市内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关心、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同时指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在梳理总结基础上,再次开展研讨,并以问答的形式编撰本法务手册。
本手册共设59个问答,分设企业用工、合同履行、建设工程、诉讼与仲裁、行政、刑事、税收、捐赠八个部分。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下第二部分——企业合同履行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 企业合同履行法律问题
1、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答: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审慎适用不可抗力,具体仍应结合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政府防控措施、疫情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2、问:一旦认定为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免除合同责任?
答:如果认定为不可抗力,且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主张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但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答:区分几种情形:(1)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问:如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及时履行合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对通知方式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通过EMS、传真等传统方式通知,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钉钉等电子方式通知。不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均建议保存好原始凭证。
(2)应及时向对方当事人提交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材料。如对方当事人为国外客户,及时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发送给国外客户。
(3)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尽可能取得对方的理解。
5、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怎么办?
答: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可结合旅游服务合同签订时间、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旅游经营者的前期付出等因素,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责任大小。
6、问:春节期间预订聚餐宴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怎么办?
答: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责任大小。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餐饮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承担已准备食材等实际损失的,可以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予以分担。
7、问:租赁房屋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如确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可根据公平原则视情形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8、问:已经提起诉讼的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能及时提出商标续展请求致使相应权利丧失的,如何处理?
答: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上述原因导致专利权、商标权暂时丧失的,权利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下发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权利丧失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请求恢复权利。待权利恢复后,再请求法院恢复审理。
9、问:疫情期间,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若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法院是否会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答:根据绍兴市中院的相关意见,坚持“差异化”原则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申请。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物资的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出现破产原因的中小微企业,法院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物资的企业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10、问:在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网络平台等非现场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非现场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11、问:对方当事人能履行合同但假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要求解除合同,如何应对?
答: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守约方应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收集相关对方当事人能履行合同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在地疫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影响或者对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的先行违约行为等等;
(2)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3)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4)积极主张权利,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