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启动流程、补贴标准、发放要求等事项,确保将价格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避免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定时报告指数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负责指数的编制与报送,包括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每月12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省政府报告上个月的指数情况。同时抄送相关省级单位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时启动响应
各地收到指数报告后,达到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的,要第一时间启动发放程序,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发放时效,确保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个月的补贴发放到位。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统一全省倍数
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各地在计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补贴标准时,统一按照2倍计算,即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2×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明确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价格补贴机制落实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补贴发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发放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加强信息共享
各地有关单位要加强发放名单等信息共享,及时将补贴人次和金额等情况上报相应上级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等单位要于每月7日前将上上个月全省补贴人次和金额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