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根据消费者举报,2019年1月11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民警,在嵊州宾馆西门,当场查获吴某潮与杨某芳正在交易的涉嫌假冒“贵州茅台酒”66瓶(500ml/瓶)。为进一步打击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深挖源头窝点,至吴某潮住所、相某中(吴某潮供货商)住所、杨某芳住所查获涉嫌假冒的“贵州茅台酒”2258瓶(其中500ml的2248瓶、1000ml的12瓶)。同日,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查扣的“贵州茅台酒”进行全样抽样,并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上述“贵州茅台酒”均系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相某中、吴某潮、杨某芳销售上述假冒“贵州茅台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销售“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据悉,本案涉案货值金额6600多万元,涉案人员共计28人,取保候审4人,批捕24人。
【案例点评】
随着近年来茅台酒的价格不断攀升,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敛财,打起了卖假酒的主意。这些假茅台的外包装和真茅台十分相似,箱内防伪识别器、酒杯、防伪帽、有机码一应俱全。尽管假冒茅台酒的外观及包装与真酒相似,却无法掩盖假酒的本质。本案中,制假者以熟人介绍为纽带,制假窝点均处于偏僻之处,大量收购假酒包装材料,在与下家交货时,往往也选择偏僻之地。执法人员以消费者举报为线索,进一步顺藤摸瓜,行刑衔接紧密,市场监管与公安联合打击,彻查生产及出售假酒的源头,并根据假酒的具体流向,展开了有效的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