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落实秸秆禁烧政策,减少灰霾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打好蓝天保卫战,现就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沥青、橡胶、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的物质。
二、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行政村(社区)干部要落实好对本村(社区)群众的宣传、教育、管控责任,组织村(社区)干部及时劝阻、处置露天焚烧行为。
三、综合执法局要勤勉履职,组织力量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露天焚烧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由综合执法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焚烧工作,投诉、举报他人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综合执法局对第一位有效举报的给予50元至100元人民币奖励,有效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年。举报电话:83020396。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