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扶持贫困,实施了“以工代赈”的调整分配方案(即政府投资,搞一些技术要求不是太高的工程,让贫困者出工并以此获得报酬)。既开发了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繁荣了地区经济,又发展了工业商品,大大地提高了社会经济的总体效益。尽管如此,工业日用品还是十分贫乏,为了调节物资的供需关系,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普遍提升,发行使用购货证。
供销合作社社员购货证,就是社员在购买工业日用品时,附加的限购凭证。例如在购买纺织品、缝纫机、手表、自行车、五金材料、炉具等工业日用品时,就必须随带规定数量的购货证,否则有钱也不可以购买。
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全国各地在不同的时期,发行过不同名称的购货证:如北京市发行的工业日用品“购货券”,天津市发行的工业日用品“购货证”,还有叫“购货卡”“购货票”“选购票”等等。这件嵊县长乐供销合作社社员购货证的背后“注意事项”栏中,有“限社员本人使用”“可得社员价格的优待”“遗失时须报社员小组长”等字样,透露出当时对供销合作社社员管理的某些信息。
(此件由市收藏协会叶军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