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竺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竺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后,查明竺某某系法院认定的职业放贷人。案件承办人按照内控流程,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先启动违法线索排查,联系被执行人核实借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增债务、收取“砍头息”、暴力要债等违法犯罪行为。查明无违法犯罪线索后方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考虑到其社会影响、个人信用等因素,自动将本金102000元、利息69000元全额缴入了法院账号。承办人根据2019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规定,向竺某某告知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须予以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发函,要求计算竺某某本次放贷所需缴纳的税款。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函复法院,要求法院协助代扣职业放贷人竺某某利息收入应承担的税费合计15511.61元。次日,法院将代扣的税费汇入了财政账户。
典型意义: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对职业放贷人的利息收入代扣代缴,进一步规范了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压缩了职业放贷人的获利空间,对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